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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立勇与王国强、朱新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勇,王国强,朱新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351号原告:韩立勇,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王国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朱新格,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韩立勇与被告王国强、朱新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韩立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韩立勇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