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更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熊绍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1053号罪犯熊绍文,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昆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绍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熊绍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绍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月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在云南省宜良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茁、董彪岗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指派干警徐继聪、达思斯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熊绍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熊绍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绍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绍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绍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池向初人民陪审员 王金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