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司惩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临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宗明、孙小凤、黄军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025司惩15号被拘留人刘宗明,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汾市乡北岸村委会12组。身份证号码:432827197512173616。本院在执行临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宗明、孙小凤、黄军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拘留人刘宗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宗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