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4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刘吉祥与杨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祥,杨秀平,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4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吉祥,男,1974年6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杨秀平,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邱云,女,1967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刘吉祥与杨秀平、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秀平、邱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吉祥借款197000元,以及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53元,执行费24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车辆登记情况。邱云有奇瑞轿车一辆但被他人占有,有一账户有存款3700余元,另有数个账户存款余额极低;邱云现有工资收入5700元但被其他案件部分执行。杨秀平有一账户有存款4300余元。邱云申报有住房一套,但此前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现已轮侯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划拨了杨秀平存款4300元后,由杨秀平每月用其退休社保工资3000余元偿还刘吉祥债务,对于邱云的3700元存款刘吉祥自愿放弃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再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