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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李婧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李婧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靖镇方桥村。法定代表人:彭峰,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婧,女,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府河苑培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婧及原审被告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443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府河苑培训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戍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述规定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李婧起诉被告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系对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产生的争议,应由主张出借款项的李婧所在地武侯区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交大府河苑培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