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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嫩江县墨尔根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洪泽、赵云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墨尔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刘洪泽,赵云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046号原告:嫩江县墨尔根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魏伟,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增新,男,该社办公室主任。被告:刘洪泽,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与刘洪泽系父子关系。被告:赵云岐,1980年5月5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嫩江县墨尔根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墨尔根合作社)与被告刘洪泽、赵云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魏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增新;被告刘洪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被告赵云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墨尔根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4日,被告刘洪泽找到原告要借款50万元,当时刘洪泽称与赵云岐合伙有个工程项目,原告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50万元于当日汇入被告赵云岐的账户。同年8月17日被告刘洪泽、赵云岐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刘洪泽以没有收到汇款为由拒付。原告认为,二被告借款事实清楚,他们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墨尔根合作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汇款回单1份,证实:原告于2005年8月14日向赵云岐账号6212288806700035528汇款50万元。被告刘洪泽质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赵云岐质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二、借条1份,证实:2015年8月17日赵云岐、刘洪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刘洪泽同意转款到赵云岐账户里。被告刘洪泽质证,是其出具的借条,实际使用人是赵云岐。被告赵云岐不予质证,赵云岐对这份借条不清楚、没参与、没借款、没签字,赵云岐只是通过其账户代朋友刘洪法收取过50万元。被告刘洪泽辩称,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赵云岐,刘洪泽没有花一分钱,应该由赵云岐偿还50万元。被告赵云岐辩称,1.赵云岐与原告没有合作关系,也没有给原告出具过借条,因此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受赵云岐当时的朋友刘洪法的请托,赵云岐银行卡账户内确实收到原告汇款50万元,但只是帮忙,提供账户而已,此款已经提取交给了刘洪法,至于该笔款项是刘洪法借款还是受贿所得,赵云岐不能确定。现在,这些问题已经通过一定形式向纪检机关进行了举报,案件正在调查中,因此赵云岐建议本案中止审理,待案件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裁定;3.本案不是一起真正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刘洪泽根本不认识原告,而同原告有关系的是刘洪法,因此本案弄虚作假,应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伪证责任以及其他可能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被告赵云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赵云岐账号6212288806700035528转存人民币50万元。2015年8月17日刘洪泽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墨尔根公司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本人同意此款转入赵云岐账户,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人赵云岐、刘洪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刘洪泽索款,刘洪泽以没有收到汇款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与刘洪泽是朋友关系,与赵云岐不认识,至今也没有见过面,也没有通过电话。刘洪泽与赵云岐是朋友关系。赵云岐没有在刘洪泽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洪泽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回单,约定内容完整、数额明确,能够与原告关于“原告和赵云岐互不相识,刘洪泽同意此款转入赵云岐账户”的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原告与被告刘洪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案借款人是刘洪泽,而收款人赵云岐不是所谓的“借款人”。虽然原告按照约定给付了被告刘洪泽借款,但被告刘洪泽至今未还借款,其拖欠行为属于违约,被告刘洪泽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云岐辩解不是“借款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另外辩解本案是“虚假诉讼,涉及违法犯罪”的理由,因赵云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洪泽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洪泽偿还原告嫩江县墨尔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嫩江县墨尔根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后4400元,由被告刘洪泽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广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