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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50号原告:陈建华,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系原告之弟)。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正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珍,女,该公司职工。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索要应归还的借款而发生的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原告在被告公司业务员王彤的介绍下,分别于2015年1月3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被告财务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三份,原告三次累计借给被告现金1020000元。以上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无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现众多债权人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债权,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系列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陈忠锋人民陪审员  柯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琳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