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全敬兵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全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56号罪犯全敬兵,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全敬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7月31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全敬兵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1735.56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2013年10年16日、2015年12月4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2020年2月2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本院认为,罪犯全敬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敬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景闻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