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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恢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林怀珠与林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怀珠,林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恢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林怀珠,女,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被执行人林华玉,女,1962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申请执行人林怀珠与被执行人林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5日作出(2008)城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林华玉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怀珠偿还借款本金38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怀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分行送达执行裁定书,每月从被执行人林华玉设在该行的工资账户中扣留500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清偿本案债务。经查,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分行自2016年5月开始至2017年5月止共计向本院划入7000元。申请执行人林怀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支付已执行到位的7000元执行款。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应将执行款7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扣划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上的7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怀珠(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市解放路支行,账号6064***********886),用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