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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德惠市弘鹏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德惠市弘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审115号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法定代表人郑雨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桂生,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人德惠市弘鹏食品有限公司,德惠市惠发街洪家村六社。法定代表人隋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弘鹏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德国土资执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10年5月15日对德惠市弘鹏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建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5月15日占用惠发街道办事处洪家村集体土地建厂,占地面积为253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38.6平方米,地类耕地为2396平方米,村庄为14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地类证明;违法用地照片等。我局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非法占地面积239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23,960.00元。3、对非法占地面积143平方米(村庄),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715.00元。罚款合计:24,675.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或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履行了决定中的第二、三项。该处罚决定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均届满后,因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中的第一项,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准予强制执行。由德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270.00元,由被申请人德惠市弘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