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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姣姣、韩建红与殷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红,何姣姣,殷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379号原告:韩建红,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被告:何姣姣,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被告:殷丽,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红,何姣姣与被告殷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建红,何姣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明珠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