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尚谋与李建锋、李接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尚谋,李建锋,李接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尚谋,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李建锋,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李接见,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吕尚谋与李建锋、李接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建锋、李接见有银行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尚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锋、李接见人民币2702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