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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尚谋与李建锋、李接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尚谋,李建锋,李接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尚谋,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李建锋,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李接见,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吕尚谋与李建锋、李接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建锋、李接见有银行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尚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锋、李接见人民币2702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