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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邢华庭、梁细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邢华庭,梁细枝,程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7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责人:余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邢华庭,男,生于1951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梁细枝,女,生于1954年8月2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程云峰,男,生于1965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告邢华庭、梁细枝、程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泽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艾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