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银行账户4727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