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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9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爱枝与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枝,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942-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枝,女,1946年5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建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爱枝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豫10民终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