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百裕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百裕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科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赖静,钟浙晓,陈红炯,何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定安名都B座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法定代表人:蓝翔。被执行人:浙江百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5581-9。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被执行人:浙江科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文种路,组织机构代码:74507025-7。法定代表人:楼培华。被执行人: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5896-0。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被执行人: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8916-9。法定代表人:钟浙晓。被执行人:赖静,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钟浙晓,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陈红炯,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文辉,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绍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百裕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科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赖静、钟浙晓、陈红炯、何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百裕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科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赖静、钟浙晓、陈红炯、何文辉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9045906.3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