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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献国、张献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国,张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献国,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住址宁晋县,系张献国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男,住址宁晋县,系张献国之子。被执行人:张献平,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址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献国与被执行人张献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献国自愿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执字第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