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罗威化工有限公司与高州市伟达瓷土厂、温子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罗威化工有限公司,高州市伟达瓷土厂,温子光,谢火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罗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6号1502房,组织机构代码58337818-6。法定代表人:罗子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州市伟达瓷土厂,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石鼓镇金墩工业园宝珠区,组织机构代码6864113-7。被执行人:温子光,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谢火胜,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关于广州罗威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州市伟达瓷土厂、温子光、谢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高州市伟达瓷土厂应向原告广州罗威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201.5元及违约金,被告温子光、谢火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义务人高州市伟达瓷土厂、温子光、谢火胜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罗威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7年1月5日以(2017)粤0112执14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州市伟达瓷土厂、温子光、谢火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委托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谢火胜名下车牌号为桂K×××××号汽车壹辆的车辆档案,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执行。本院亦分别于2017年6月8日及2017年7月2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温子光、谢火胜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080.26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高州市伟达瓷土厂、温子光、谢火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8月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17)粤0112执14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壹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