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英、纪长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英,纪长寿,王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宋英,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职工,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纪长寿,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无业,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王彩萍,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无业,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英与被执行人纪长寿、王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81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耀文审判员 祝文锋审判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