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李晶吕云锋赵荣霞苏帅苏建平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苏帅,赵荣霞,吕云锋,李晶,刘娟,苏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1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木瓜镇。负责人姬建慧,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苏帅,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告赵荣霞,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赵五家湾乡。被告吕云锋,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古城乡.被告李晶,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刘娟,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告苏建平,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庙沟门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李晶,吕云锋,赵荣霞,苏帅,苏建平,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