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福龙与马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龙,马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077号原告(反诉被告):马福龙,男,回族,1976年5月9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男,回族,1970年9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马福龙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马福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交纳反诉费,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马有明(反诉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费,也未办理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故应按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福龙撤回起诉;二、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的反诉请求按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福龙负担。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顺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