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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福龙与马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龙,马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077号原告(反诉被告):马福龙,男,回族,1976年5月9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男,回族,1970年9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马福龙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马福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交纳反诉费,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马有明(反诉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费,也未办理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故应按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福龙撤回起诉;二、被告(反诉原告)马有明的反诉请求按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福龙负担。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顺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