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海抢劫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1刑申37号金牛区鑫仁和干杂商行:你商行对本院(2017)川01刑终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以该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刑初12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予受理你商行的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本案。经对本案进行复查,本院认为,你商行在提起自诉控告杨海犯抢劫罪时,提交了光盘作为新证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光盘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杨海有罪,裁定对你商行的起诉,不予受理。你商行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你商行提交的视频音像资料,不足以证明杨海对其实施了抢劫行为,本案缺乏罪证,为此,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你商行提出申诉,并将视频音像资料通过截图并配以文字解说作为证据。你商行提交的视频音像资料,以及将视频音像资料通过截图并配以文字解说所形成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杨海实施了抢劫行为。二审裁定驳回你商行的上诉,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刑初1285号不予受理你商行的刑事自诉并无不当。你商行提出应受理你商行的起诉,并要求对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商行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