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秀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69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西区8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8290-9。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被执行人谢秀萍,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秀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秀萍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秀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秀萍银行存款279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建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