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9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黄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黄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金融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89230536-X。负责人陈德锦。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芳,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莺(曾用名黄寒),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址长春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依法轮候查封的正另案处理的被执行人黄莺名下位于深圳市××××北佳兆业中心B1707号房产(深房地字第××号)。除此之外,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