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符银山、符新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银山,符新伟,冯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符银山,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符新伟,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冯长山,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执行符银山与符新伟、冯长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新伟、冯长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雷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