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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爱民、邹玉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民,邹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956号申请执行人徐爱民,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邹玉光,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爱民与被执行人邹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10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