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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玉贤与张明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贤,张明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733号原告:王玉贤,女。委托代理人:辛亚纳,系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发,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媛,系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贤与被告张明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王玉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贤承担。审判长 王 方审判员 杨红雨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