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催10号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71994。法定代表人:熊礼华,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遗失的,由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营业部签发的104000522849****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申请人己预交),由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叶审 判 员 罗 燕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