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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福玲与纪有君、刘春华、孙井录、李胜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有君,刘春华,孙井录,李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61号申请执行石福玲。被执行人纪有君、刘春华、孙井录、李胜文。申请人石福玲与被执行人纪有君、刘春华、孙井录、李胜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字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有君、刘春华、孙井录、李胜文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宽纪有君、刘春华、孙井录、李胜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421民初字1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洪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