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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北索朗塔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上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索朗塔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上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索朗塔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9897072-7。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上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738835843。法定代表人:张凤山,职务董事长。上诉人河北索朗塔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上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河北索朗塔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被拒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索朗塔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6元,减半收取8938元,由上诉人李英哲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8938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苑颖新审 判 员 李荣水审 判 员 孟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