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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全良与杨胜富、陆秀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全良,杨胜富,陆秀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721号原告钱全良,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杨胜富,男,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秀凤,女,1953年11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琴娥,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全良诉被告杨胜富、陆秀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全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80元由原告钱全良负担。审 判 员  韦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