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宋玉玲、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玲,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玲,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艳与申请执行人宋玉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4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彭允欣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