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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宋玉玲、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玲,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玲,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艳与申请执行人宋玉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4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彭允欣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