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继明与兰福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明,兰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明。被执行人兰福生。张继明与兰福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0元、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福生的银行存款25617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