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4651陈晓杰与XX、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杰,XX,杨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651号原告:陈晓杰,男,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XX,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杨冬梅,女,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杰与被告XX、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杨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杰撤回对被告XX、杨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合计6270元,由原告陈晓杰负担。审判员 郭建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