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东坤灵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坤灵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574号原告:广东坤灵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正埗坊前锋北路21号C座C205。法定代表人:刘广煜,总经理。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原告广东坤灵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坤灵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坤灵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坤灵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4元,由原告广东坤灵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