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杨仕英诉讼代理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杨仕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876号原告: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楠木镇正街。负责人:马荣刚。被告:杨仕英,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杨仕英诉讼代理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