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洪凯、谭井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洪凯,谭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523号申请执行人:谭洪凯,男,生于1962年11月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谭井清,男,生于1987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洪凯与被执行人谭井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洪凯与被执行人谭井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洪凯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