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致刚、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致刚,王志勇,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刘致刚被执行人:王志勇被执行人:刘艳丽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刘致刚的执行申请,本案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志勇、刘艳丽偿付申请执行人刘致刚借款本息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39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勇、刘艳丽两人共有一处房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且抵押金额较大,此案虽采取查封措施,但申请执行人刘致刚不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另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王志勇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其分文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刘致刚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致刚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勇、刘艳丽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两被执行人王志勇、刘艳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致刚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张宗巨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双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