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262张晓波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波,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262号原告:张晓波,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张明,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晓波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明归还借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张明向其借款40000元,并约定2017年1月12日前归还。后张明未按约履行归还义务。张晓波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张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3日,张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晓波借款40000元,并约定2017年1月12日前归还。未有证据表明上述借款已经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明结欠张晓波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且张明未到庭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上,本院对张晓波要求张明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归还张晓波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400元,由张明负担(张晓波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1400元给付张晓波)。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崔 锋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代理审判员 王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