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高吉英申请执行李超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吉英,李超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高吉英,女,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西冲镇大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1********。被执行人李超见,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两河乡下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8********。高吉英申请执行李超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超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2元及执行费1550元,共计112877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李超见外出不在其住所地居住,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吉英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