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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4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有祥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493号之三被拘留人:黄有祥,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临洮县。因被拘留人黄有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甘1124执493号之二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拘留人黄有祥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亲属代其交纳了部分执行款,被拘留人亦承认并保证改正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拘留人黄有祥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