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常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常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870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光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茂,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常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常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衍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