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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学峰与被申请人宋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峰,宋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108号申请人:刘学峰,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被申请人:宋纯,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申请人刘学峰以被申请人宋纯欠其借款2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纯在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申请人刘学峰以其所有的小型面包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纯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刘学峰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小型面包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宋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