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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洒力与李春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洒力,李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财保7号申请人:马洒力,男,东乡族,生于1959年2月16日,住甘肃省兰州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马忠吉,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3月15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春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3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马洒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其名下车牌号为×××号宝马小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马洒力以其亲戚马忠吉名下×××号英菲尼迪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洒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马洒力名下的×××号宝马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马洒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尚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