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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园园、党江平与魏红、魏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84号原告(反诉被告):党江平,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原告(反诉被告):张园园,女,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反诉原告):魏红,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魏新国,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党江平、张园园申请撤诉及被告(反诉原告)魏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党江平、张园园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魏红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后,由原告(反诉被告)党江平、张园园负担;反诉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魏红负担。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