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园园、党江平与魏红、魏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84号原告(反诉被告):党江平,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原告(反诉被告):张园园,女,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反诉原告):魏红,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魏新国,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党江平、张园园申请撤诉及被告(反诉原告)魏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党江平、张园园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魏红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后,由原告(反诉被告)党江平、张园园负担;反诉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魏红负担。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