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解除扣划、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51年11月11日,汉族,住平舆县双庙乡马营村委凡庄9队,身份证号码:411723195111108528.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汉族,住双庙乡马营村委凡庄9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09107112。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8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樊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樊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