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029号原告:彭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梁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