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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晖与被告杨慧、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晖,杨慧,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160号原告:谢晖。被告:杨慧。被告:龚辉。原告谢晖与被告杨慧、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原告谢晖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晖负担。审 判 长  向好英审 判 员  李军康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