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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奋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奋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87号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东风三路金碧园西街1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冯德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靖,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友家,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奋进,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奋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玲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景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