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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立勤与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立勤,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643号原告:石立勤,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辉,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石立勤与被告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立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立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期间,被告因生意需要,先后两次分别于2013年5月3日和2013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和9300元,并写下欠条和借条各一份,后原告急需现金,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拖延,至今未果。被告伊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日,被告伊辉因生意需要向原告石立勤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12月12日,被告伊辉再次向原告石立勤借款93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两笔借款共计693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7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石立勤与被告伊辉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伊辉偿还借款69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石立勤借款69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0元,由被告伊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